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
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任教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专业)相一致。
(二)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离开教学岗位5年以上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五)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须到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及要求按省教育厅闽教师[2006]3号文附件1)。